原题及原回复意见:
问:我公司是一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税[2009]133号文件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怎样执行,季度预缴时能按50%进行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9条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不能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应在年度终了时按财税﹝2009﹞133号文的规定处理。
按新出台政策重新回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9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