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聘请了几位外单位的退休人员,不知所支付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按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单位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