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煤矿企业将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弃置费用按其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计入成本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另外每期需根据预计负债的余额计提利息,在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增加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在固定资产的持有期间,因确认弃置费用而多提的折旧和利息能否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提的而并非是实际发生的预计在未来时间将要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