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因建设方迟迟未付工程款,抵账回来一批房产,我公司列在库存商品核算,请问这部分房产应该缴纳房产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抵账回来的房产为新建商品房,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若抵账回来的房产为存量房,应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9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征收房产税的情形,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未出售的商品房,且该商品房未使用或出租、出借。如果企业不是房地产企业,尽管将抵账的房产计入库存商品,仍不能适用*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