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原回复意见】
中国税网会员提问日期:2010年5月17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开发项目土地的契税300万元,其在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契税能否加计扣除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契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在该项目清算时缴纳的契税能作为加计20%的基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可以加计扣除。
【新出台政策重新回复】
答: 201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五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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