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9年9月在贵州省贵阳市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当时按照税法规定在地税局缴纳印花税5000元(注册资本金万分之五)。2010年3月,我公司变更经营地点到贵州省遵义市,当地地税局又要求我公司缴纳印花税5000元。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复纳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企业从贵州省贵阳市搬迁到贵州省遵义市后,在贵州省遵义市应当作为新设立企业处理。而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新设立企业,需要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但是,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包括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可能只需要直接变更税务登记,而不需要进行注销登记,也就不存在重新设立登记。这种情形下,企业设立之初已经缴纳过印花税的实收资本部分就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了。
综合上述规定,是否存在重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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