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软件认定企业注册日期为2007年7月份,能否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期满要有两个条件:
1、企业应在2007年3月16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问题所述的软件企业于2007年7月份注册成立,很显然不符合过渡条件;
2、可以享受过渡优惠至期满的优惠应为该文件附表中所列的各项优惠,在该表中并未列举软件企业优惠。
问题所述的软件企业,上述两个条件企业均不满足,因而不适用国发[2007]39号文件相关政策。
注意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中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得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软件企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可适用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即企业虽属2008年12月之前成立的企业,无法直接适用财税[2008]1号及国发[2007]39号文件,但可按财税[2009]69号规定享受财税[2008]1号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