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共购入出租车500台,经营模式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机,由司机自主经营,每台车向司机收押金20万元。每台车经营期为8年,期满后退还押金,每月向司机收取管理费5000元,以及经税务局核定每台车每月定额缴交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共250元。出租车公司会计账上只将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营业收入,司机经营的出租车营运收入没有反映。请问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问题所述情况,实际涉及两项业务。
一是出租车公司向每位运营司机所收取的管理费,即出租车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二是出租车运营收入,实际上已经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出租车运营收入核定征收了每月250元。对于这一点,目前大多数省市地方税务局都出台了相应的专门出租车税收管理办法,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