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请问如果超市销售购物卡,顾客购买达到一定金额会有一定比例的折扣,超市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可按净额开具?还是要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税?
答:超市在办理购卡时,通常情况下都将发票开出,再使用购物卡购物时,不再开具发票。如属于购卡时未开具发票的,所述情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9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折扣购物卡的行为,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必须在消费环节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发票,在购物卡发放时一律不准开具发票,避免重复开具发票现象。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在销售购物卡时,不能开具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持卡购物消费时,企业应确认为收入并开具发票,但不再计提销项税额,避免冲提销项税额和重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