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乙、丙三方互欠货款,甲方用自产的汽车抵顶了乙方货款,乙方又把车抵给了丙方,甲方直接给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方签有抵账协议,抵账过程中汽车没有增值。我公司为乙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问题所述,甲、乙都发生了销售行为,从纳税角度看,即:甲先将汽车出售给乙,销售价格为甲欠乙的货款;乙再将汽车销售给丙,销售价格同样为乙欠丙的货款。若甲直接向丙开具发票,则乙向丙销售汽车的环节未缴增值税,乙方应就此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所述的处理过程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