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09年5月销售产品作收入,开出发票,对方货歀付清。后对方因销售情况不好,提出退货,我公司同意退货并要求对方开具红票通知单。现对方已将货物退至我公司并要求退款,同时告知我公司,因对方未认证抵扣增值税,税务局不能开通知单。这种情况我公司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销售和购货方均不能取得税务机关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能取得《通知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购货方没有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90天内认证,因此企业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在增值税处理时,对应的销项税额无法冲减。但依照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项业务不符合确认收入,应根据退货、入库单、、原发票联、抵扣联、书面说明情况等资料冲减对应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