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以职工个人名义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取得银行借款,借款是单位在使用,利息由单位直接支付给银行,个人没有取得任何收益,请问单位直接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相关贷款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银行出具的利息票据上所注明的支付借款利息人为个人,因而在票据形式上或者说原始凭证方面,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仅从凭证的角度考虑,企业不能将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