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目前公司有30000㎡自有商业房产对外出租经营,现委托A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收取该商业房产租金。经营模式为:
1、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按我公司规定的该商业房产的租金标准,由A公司与承租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并收取相应金额的租金;
2、每年末,A公司根据本年该商业房产对外经营租赁收入的95%转付给我公司,剩余的5%作为A公司的酬金,我公司就其转付我公司的租金金额(即该物业公司收取本年该商业房产对外经营租赁收入的95%)向A公司开具房产租赁发票,发票内容:房产租金。
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九)款的规定,仅就其酬金部分缴纳营业税(即差额纳税)?我公司如何向A公司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A物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并收取相应金额的租金,属于转租行为。向房产所有人支付的租金,不是代承租者支付的租金,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中的差额纳税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地产公司收到物业公司95%的租金即为房产所有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经济利益,仅就95%租金向物业公司出具租赁业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