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筹建时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待企业开始经营之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或作为开办费直接摊销?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注意以下两方面内容:
1、开办费与业务招待费为“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两个不同的费用明细,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如筹建期企业当年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全额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