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果普通住宅增值额小于零,而商业用房增值额大于零,能否普通住宅与商业用房增值额相抵后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清算审核时,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