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矿山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是否还应采用2000元标准,即2000元以上的工矿配件都要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都已不再采用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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