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汽车运输公司给我公司提供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接人和送人),按台班收费并一次开给我公司发票。由于有部分外公司的人员在我公司要乘坐该车,我公司要向外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每人每年500元。提供运输服务的是汽车运输公司,我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我公司如何开发票,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因此,不论车辆来源,企业因对第三方提供运输劳务性质而取得的款项,应向接受劳务方提供相应的运输劳务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此收入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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