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的商品车已抵进项税。2010年6月份,因业务需要从在售的小轿中自用几辆车,这部分商品车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九项规定小汽车的征税范围为: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商品车转为自用的小轿车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