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种猪场要缴何种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第二条动物类规定,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根据上述规定,种猪场销售自己生产的种猪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9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根据上述规定,若种猪场为法人企业,其取得的种猪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若种猪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种猪场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5、其他:
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种猪场还需按其所缴流转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税率1%-7%;教育费附加率3%;拥有房屋产权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税率1.2%;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3%~5%;拥有车船的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税率由车船类型确定;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税率依应税凭证种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