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向境外银行借款,约定境外银行不承担营业税、预提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91号)文规定,同业拆借暂不征收营业税。我行与境外银行的同业拆借是否符合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91号)*9条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第八条规定,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境外银行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能从事同业拆借。境外银行与你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境外银行为境内银行提供借款,取得利息收入不属于同业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于境外银行不承担税款,境外银行的收入是不含税的,应换算成含税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如:支付境外税后利息收入1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税前利息收入=100÷(1-营业税税率5%-企业所得税税率10%)=117.65(元);
应缴营业税=117.65×5%=5.8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17.65×10%=11.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