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 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请问个人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是否适用上述解释,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所取得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缴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