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4月1日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规定:“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时,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请问投资额的确定如何确定,是否为“价税合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9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投资额是按所购买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可以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但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包括的。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就可以抵扣了。2009年前,如果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话,应按价税合计算投资额。2009年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了,固定资产可抵免的投资额按税法原理讲,应该就不包含增值税了。
但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08]48号文件说得非常清楚,是含增值税的。而且财税[2008]48号文件出台时,即使增值税条例没有实施,但也有部分扩抵地区了,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目前只能先按财税[2008]48号文件执行,等待总局是否继续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7月9日
答:2010年6月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中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专用设备如果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则在计算专用设备投资额时不能包括其进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则在计算专用设备投资额时包括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