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供热企业,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用汽的单位按申请负荷量一次性收取15万元/吨的管网配套费,与今后用户的用汽量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收入用于从我公司供热主管网到用户加热站之间的管道建设。这部分管网配套费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向用汽单位按申请负荷量一次性收取15万元/吨的管网配套费,按照负荷货物数量收取价外收费管网配套费,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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