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产税计税依据中的土地价值如何确定?是以“建筑密度率”来折算房屋占用面积所含的价值吗?需要分担公用土地面积及其价值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因此,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因此,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2006)》,则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处理。土地使用权价值可不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1801无形资产:(六)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此,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则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占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计算公式:建筑密度=总建筑占地面积/总用地面积。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项目用地账面价应转入房屋建筑成本,计入房屋原值,不是按建筑密度折算。共担的公用土地面积也应转入房屋建筑成本,计入房屋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