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若金融商品尚未转让,按约定利率计提的利息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如果金融商品转让,从购入到卖出期间计提的利息就需要缴纳营业税,是这个意思吗?如果是这样,就可能产生债券跌价,但是如果持有期间很长,计提的利息比较大,买卖价差即使为负数,也要就计提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这样吗?具体在会计科目上是怎样处理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有价证券取得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企业在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时,假设企业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确认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或贷:交易性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
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买出金融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借或贷: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同时转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或贷:投资收益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提转让金融商品营业税金及附加(不交营业税不涉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