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签订合同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收到部分设备,2008年1月1日后安装调试使用。请问是否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9条规定,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9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2007年签订合同并收到部分设备,设备购置时间应按销售方依法开具专用发票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由此可见,若购置设备发票开具时间应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并实际使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