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和工程所需材料都是外购商品,该纳税人在安装工程完工时,如果工程发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就将安装时所用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耗用材料和安装收入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如果发包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就将安装工程所耗用的设备、材料、安装收入全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缴纳营业税。并且上述工程所耗用设备、材料合计均超过工程金额的50%以上。该电力工程公司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如建设方提供设备(甲供设备),承包方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设备”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同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如建设方不提供设备,承包方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并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