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向一家清洁劳务公司购买了清洁用品,对方只能出具综合服务业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凭此票入账?
2、我公司在学校召开运动会发生了租赁费和餐费,学校出具的“非经营性财政收据”,能否入职工福利费?
以上两类票据是否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需要作纳税调整吗?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清洁用品是有形资产,属于货物。
清洁劳务公司向你公司销售清洁用品属于销售货物,并取得收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清洁劳务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清洁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商品销售发票),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服务业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9条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取得的租赁费和餐费收入不属于政府行为,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而非经营性财政收据。你公司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取得的票据均不合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此两项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再问:针对第1点,在实际工作中,对方清洁劳务公司的营业范围中没有销售货物一项,到国税局能代开到增值税发票吗?哪些项目或情况下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因此,清洁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货物,但临时取得商品销售收入,属于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按上述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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