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量大,基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在所列账务中有部分假发票,要求我公司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并作出处罚。由于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征收,国税局对此并不认可,认为我公司所列支的假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国地税两家意见无法统一,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凭假发票不能入账,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可根据以上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企业应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罚款,取得真实的合法的发票后,可以按规定入账及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