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油田企业下属的各采油厂井场上放的立式储油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可以抵扣吗?另外,采油厂的大型原油集输站的大型储油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因此,储油罐已被列入构筑物,购入该项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2007年和2008年购入此类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第七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储油罐未被《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列举,是由于该资产不属于油气田的设备,而是构筑物,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