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农业公司,主要营业范围是谷类、薯类、油料、豆类、蔬菜、花卉、观赏花木、装饰性草皮的种植及销售,土地是租赁的。如果现在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征用此地块,农业公司取得的地上种植物、农业大棚、临时建筑的补偿费应如何缴税?是否还享受农业免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款项,应缴纳营业税。该项经济业务不属于销售农产品行为,因而不能享受农业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