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偿取得有国内某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应该缴纳哪些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无偿取得的股权为企业无偿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接受捐赠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无偿取得股权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且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无偿取得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无偿取得股权的合同(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因此,无偿取得股权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无偿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应按市场价格确定价值计价。可对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进而确定其10%股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