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公司账上反映一笔账务核算为:借“固定资产”400万元,贷“资本公积”400万元。
对于这笔账务的处理,A公司解释为B公司以固定资产向A公司的增资。但是A公司既没有按规定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增资做出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也没有按规定对增加的注册资本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另外也没有在增资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这一涉税事项的认定上,对这种未进行验资、变更登记等各种手续的增资行为是否征税存在争议。这种行为的所得税处理是否视同捐赠计入所得?
答: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A公司以固定资产增资即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又没有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处理,只是增加资本公积,对不能依法提供B公司股权投资证明(包括账务处理),不属于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应视同接受捐赠处理,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