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承包我公司一酒店,使用我公司酒店证照,领取定额服务业发票,营业税及附加由我公司代扣代缴,承包收入我公司依法纳税。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发包人,属于法定营业税纳税人,而不是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承包方未就承包酒店事项办理相关纳税登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包人仍为酒店法定纳税人。承包方独立核算的酒店收入(领取的发票名义为贵公司)及支出,仍为发包人的经营收入及支出,承包方应就此承包费计征企业所得税,支付对方的承包费可以依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