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挖掘机的工业企业,产品委托专业销售公司进行销售,其中有一部分产品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售出。我公司与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有三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销售收入款项转入我公司,我公司以与销售公司的协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价确认收入,多收余款转给销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多收的款项为代收费用,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缴纳增值税。我公司认为只是款项过户,实际并没有取得这部分收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是否应该缴纳这部分税款?
答:企业上述销售结算方式属于委托代销。即生产商委托销售公司居间代理,购买方直接将购货款支付给生产商,生产商另行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生产商将余款支付给销售公司为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取得的代收款项,应按照收到的全部款项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