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为2008年前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当时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2009年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新办企业?2009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还是地税部门管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根据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新办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依据上述规定,2008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是注销了原个人独资企业,新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但只要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仍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管辖;如果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低于25%,则可以按新办企业处理,并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