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八期P38页:“受理商标注册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贵刊观点是不能扣除商标注册费,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该文精神,对从事代理业的企业,个人观点认为可以扣除(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免税与从事代理业务是否可以扣除后差额征税是两回事,不应混淆)。
中国税网回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参照上述规定,回复的确是有不恰当之处,但,对于问题本身,该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时是将全部款项包括交给工商商标注册局的注册费统一开在一张发票上,商标注册局在几个月后集中向该公司开具一张发票的情况,在该公司收取全部款项时并没有取得可以差额扣税的凭证,具体如何操作呢?总局层面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0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会展业业务时,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的规定,可以延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