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企业,所属的电站在甘孜州境内。在我公司的电站旁边正在修建一个大电站,由于这个大电站的建设将我公司原有的一条35KV的输电线路淹没。经我公司与政府协调办协商,将这条输电线路重建所需的费用(原输电路归大电站所有)按工程施工进度分次支付给我公司。同时我公司又将此线路重新建设的工作交由一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同政府协调办付给我公司工程款的时间相同。
在2009年12月末,我公司收到政府协调办付来的首笔线路建设款1490900元,在2010年1月我公司又支付给了本条线路的承建方工程款1465000元。在2010年8月甘孜州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税务评估,提出我公司于2009年收到的政府协调办付来的1490900元工程款,应并入2009年的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局提出的这种要求合法吗?
答:甘孜州修建大电站将公司输电线路淹没,收到政府协调办赔偿收入,此行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原因,需要拆除或处置相关的输电线路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可按以下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再问:你说的是政策性搬迁。可我公司收到的赔偿是因为一国有企业修建水电站,将淹没我公司所拥有的输电线路。是国有企业将赔偿资金交付政府的移民办代为赔偿。这种情况能用上面的政策吗?
再答:甘孜州修建大电站将企业的输电线路淹没,分期收到政府协调办代水电站支付的赔偿收入。企业应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其收益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重置固定资产,支付重建线路工程款应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关于固定资产清理收入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分期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不能确认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采取分期预收款取得赔偿收入,可视同分期预收款销售。因此,会计与税法处理基本一致。既按照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处置固定资产(交付商品或发出商品)时再确认固定资产清理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