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稽查局查账,发现以下问题:
1.2008年度赠送客户礼品,补缴个人所得税;
2.2009年度公司代付某员工MBA学费,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补缴个人所得税;
3.补交税款的同时,又有一笔税收罚款。
请问以上费用全部在2010年支付,可以在2010年税前列支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况且税收滞纳金与罚款支出本身就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