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会议召开期间,招待餐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参照上述规定,在会议期间发生的餐费,无论发票如何开具,若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若招待内部职工可作为“管理费用——其他”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