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目前,商场在统一收款销售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应缴营业税,但如果该商场的将所有经营场地全部以固定租金价格租赁,商场本身没有经营行为,只是收取商户租金,但为了经营管理需要(品牌管理需要、统一形象需要),全场统一收款,代所有商户收取销售款,然后再全部返还给商户。在这个过程中,商场没有实现销售,也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请问这种款项应算做商场的营业额来计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因此商场这种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代所有商户收取的销售款减去支付给商户的部分后的余额按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为其没有差额,因此营业税计税依据为0.但如果属于代销行为,则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浙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