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于2007年和2008年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了支付管理费协议,但款项一直未支付。现我公司准备支付这些款项,请问需缴纳哪些税金?
答:1、营业税
2007年、2008年执行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境外母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母公司收取2007年和2008年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境外母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若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不需缴纳营业税。若提供的管理服务发生在境内,应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2007年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9款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母公司收取2007年和2008年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属于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缴纳所得税;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在境内无论是否设立机构、场所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