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机器设备,当时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该笔销售收入。2010年我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10年对2009年未开票和未申报的销售的机器设备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
答:不可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此外对于购货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09年销售的机器设备不可以在2010年开具发票给购货方,建议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