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方购买乙方一处房地产,经拍卖成交总价格为100万元(包含部分固定资产、生产设备等10万元),其契税应缴计费总额为多少,是100万元还是减除10万元后的90万元?
答:《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308号)(琼地税发[2000]346)第三条的规定,随同房屋转让的附属设备或设施,凡构成房屋原值的,均一并计入计税依据中征收契税。对于可单独计算价值的,且能够拆除或移动而不破坏其原有面貌及使用性质、功能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可予以扣除。
可扣除的项目为:油罐、加油机、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干灭火器、变压器、发电机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其余的项目均属与房屋不可分割及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应一并计入计税依据中征收契税。
参考上述规定,甲方购买房地产,成交总价格为10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10万元),对于可单独计算价值的不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生产设备,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