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账面的固定资产如发生增值能否按评估价格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参照《湖南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湘注协函[2008]5号)规定: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账面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除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可按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得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