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给退休职工发放工资,在新福利制度下是否应该进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具体发生和结转分配时分录如何做?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06)规定: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职工不是企业返聘员工的,其不属于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职工,不适用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给退休职工发放工资不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若退休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发放退休人员工资时,计入管理费用;若退休职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发放退休人员工资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退休人员为企业返聘员工,企业支付其返聘工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处理: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按返聘人员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