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境外公司在境外给我公司提供咨询等劳务的业务,因此我公司需对外支付外汇,需要税务局开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局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区域的解释,认为我公司是中国境内的企业,让我公司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对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咨询劳务不属于不征税范围,如果其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应当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咨询劳务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