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地处浙江省,现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在房屋建成后进行装修,且装修能单独计价,是否可以将建成的房屋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而将装修部分一次性直接进成本?如果对旧房屋进行重新装修,重新装修的费用可否一次性进成本?
答:一、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另外,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5项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2)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之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50%的比例是按次计算;比较基数是整体资产原值,会计上能单独计价的,按单独计价的资产原值。
参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规定:对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费用应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浙江省纳税人,房屋建成后,装修费用如果发生在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房屋建成后,发生的首次装修费用,若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若达不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可作为当期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旧房进行装修,若该旧房属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装修能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应将装修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否则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该旧房不属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若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若达不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可作为当期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上述规定,自建房进行将装修的。若装修支出是该房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应计入房屋的成本;否则,该装修费属于与房屋有关的后续支出。对旧房的装修属于与房屋有关的后续支出。
与房屋有关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应按如下规定确定:装修支出成本能可靠计量,若装修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应计入房屋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