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应付A公司货款50万元,因对方宣布破产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未支付。现在A公司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管理人向我公司催收货款,并称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情形,我公司如果支付了货款,凭何种票据记账和进行抵扣呢?破产管理人提出,以法院判决为依据支付。这样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或者由他们委托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以发票为依据进行支付?
答:企业购入货物通常情况下,是作为商品成本或费用,税务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税收管理工作,发生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如企业购入货物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取得发票,这时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
企业购入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对照上述规定,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企业在处理问题所述事项,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