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注册在省城,在省内其他市内(县级)新设立了一个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在工厂建设期间,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进行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并由母公司统一管理核算,建设期间为在建工程。自2009年1月1日以后所购入设备的进项税在母公司已经抵扣,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的进项税未抵扣已列入工程项目。请问分公司工程完工决算划转为固定资产后,所移交的固定资产,母公司作为一个全资分公司的投资人,计入在建工程部分的资产和设备是否要开具发票作投资销售处理?还是母公司不再开具发票,作为划转下属固定资产来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问题所述总分机构之间固定资产划拨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总公司:
借:划拨资产——划出资产
贷:固定资产
分公司:
借:固定资产
贷:划拨资产——划入资产